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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6日 星期一

輔導身障要點廢止之後,高中資源班的未竟之業

作者 國立臺東高商 孫翌軒

115 年 10 月 22 日,教育部公告廢止「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以下簡稱《輔導身障要點》)。這份要點是國、私立高中辦理特殊教育的重要準則,引導近十五年分散式資源班與資源教室(現稱特殊教育方案)之發展,其內容涵蓋輔導對象與組織、輔導原則與方式、學生成績考查與行政支援等。教育部說明廢止的理由:

因旨揭要點所定事項,業於「特殊教育法」第30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明定,該辦法已於112年12月20日修正發布,且已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經費作業要點」分別規範導師及特殊教育經費相關事項,爰廢止旨揭要點。

要理解這次廢止的意義,需要先回顧高中資源班與特殊教育方案的發展。

2025年12月18日 星期四

間接服務、師生比與行政減量的階段性回顧

作者 國立臺東高商 孫翌軒

自民國 108 年起,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的資源班教師開始向教育部倡議,要求正視資源班教師的工作困境,並就人力與定位等問題,修正相關教育法令,以改善資源班教師的工作環境。至今已六年,回顧這些日子,因為資源班教師的團結倡議,確實讓工作環境有些許的改善,具體改善事項包含:

  1. 間接服務法制化:民 109 年,教育部公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修正對於高中資源班教師的教學規定,正式將間接服務納入資源班教師的教學基本節數。110 年,教育部公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實施要點」,明確定義間接服務的內容—應以學生為主體,包括需求評估與處理、個別晤談與指導、諮詢服務、入班觀察及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事項。113 年,教育部公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將間接服務的實踐者擴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資源班教師與巡迴輔導班教師。
  2. 降低資源班師生比:民 113 年,教育部公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明訂高中資源班的班級人數:「高級中等學校,班級人數不超過四十五人,教師編制三人,導師一人。備註:一班班級人數十六人至三十人時,得僅編制教師二人;十五人以下時,得僅編制教師一人。」

2025年3月4日 星期二

高中特殊教育行政改革:差異化支持策略的迫切性

作者 國立臺東高商 孫翌軒

融合教育的推行是台灣特殊教育的重要里程碑,讓身心障礙學生能在普通班級中獲得適性發展。民國112年11月,教育部修正《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將高中資源班教師的間接服務納入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這是對特教教師工作價值的肯定。

圖1. 資源班教師的三重職責困境

然而,我們面臨的根本問題尚未解決:在104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中,高達44所學校仍未設置特殊教育組。特別是那些僅設置分散式資源班的學校,其特教教師同時承擔三重角色:教學者、行政承辦人和心評鑑定人員(圖1),卻未獲應有的組織支持與減授節數保障。

2025年2月14日 星期五

職能評估或職業輔導評量?高中階段身障學生生涯轉銜評估之困境與建議

作者 國立臺東高商 孫翌軒

新春開工第一天,收到兩份由勞動部發文給教育部,再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發文至各級學校的函文,內容要求各校依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與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法),辦理身心障礙轉銜工作。本法第10條規定如下:

  1.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就讀第一年辦理職能評估,評估結果應納入個別化教育計畫。
  2. 前項學生及技職校院學生於畢業前二年,學校應依學生需求,結合勞工主管機關及各類社會資源,加強其職業教育、就業技能養成及職場實習,提升其就業能力。
  3.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於畢業前一年仍無法依其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判斷其職業方向及適合之職場者,學校得轉介勞工主管機關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協助辦理職業輔導評量;畢業前,學校得依學生就業需求,適時轉介勞工主管機關提供就業相關服務。

2024年5月9日 星期四

高中資源班師生比一比十五

本文作者 國立臺東高商 孫翌軒

經過漫長的等待,教育部總算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明訂高中資源班的班級人數:「高級中等學校,班級人數不超過四十五人,教師編制三人,導師一人。備註:一班班級人數十六人至三十人時,得僅編制教師二人;十五人以下時,得僅編制教師一人。」 

回顧 2023 年的文章,我對於國立高中資源班師生比困境曾提出三點建議:一、國教署應於《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實施要點》明訂資源班的班級人數;待要點修正通過後,資源班班級人數較多的學校便可依法增設資源班,以增加學校的正式員額數,及申請相關的開班補助費。二、針對代理教師比率過高的現象,建請國教署根據各校資源班學生人數的發展趨勢,適時給予學校正式員額,以利學校補足相關人力。三,對於偏鄉地區不易招募合格特教教師的情形,導致懸缺率過高之情形,宜放寬偏鄉地區招聘編制外代理教師的條件。

教育部於本法明定高中資源班的人數,對於不同的教育主管機關同樣具有約束力,未來應該可以拉近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分散式資源班師生比的差距。但是可惜的是,教育部刪除原條文「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所轄學校總教師員額不變之情形下,移撥普通班教師員額增設特殊教育班。」很好奇在這樣的情況之下,針對長期資源班學生人數超過四十五人的學校,該如何增加第二班分散式資源班,我們都知道,有班級才有員額編制,不然就得依賴教育部給予的計畫型人力(編制外代理教師)。

為什麼高中資源班師生比為一比十五?教育部提供的解釋如下:

高級中等學校以提供學生基本學科及專業與實習學科等課程為主,考量該階段學生已透過性向及能力分流,其課程內容已趨專業化,依教學專長授課之要求更高,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其課程之抽離或補救教學已非特教教師可勝任。同時,依學生需求,除了學科補救教學外,亦有課程調整、生涯輔導、社會互動、資源整合等需求,資源班特教教師角色趨向以間接服務為主。推估合理之師生比為一比十五。又現行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教師三人,爰換算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四十五人。

以我自己的經驗,高中師生比一比十五,的確是合理可以負擔的範圍。未來,針對資源班學生人數較多的學校,教育部可以依法撥補學校正式員額,讓學校聘任合格的特殊教育教師,教育部預估,大約還需要增加兩百名的員額,這對於高中資源班而言,絕對是有正向的幫助。

2024年5月8日 星期三

間接服務法制化的歷程與內容

作者 國立臺東高商 孫翌軒

教育部甫公告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第二條訂定分散式資源班教師與巡迴輔導班教師得為下列部分或全部之服務內容:

  1. 直接教學:依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特殊教育幼兒(以下簡稱幼兒)需求,採抽離或外加時間,並以個別或分組方式實施課程與教學。
  2. 間接服務:以學生及幼兒為主體,提供需求評估與處理、個別晤談與指導、諮詢服務、入班觀察及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事項。
  3. 對學生及幼兒之普通班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提供特殊教育協助與諮詢,或與其協同教學。

2023年6月2日 星期五

國立高中職學校設置特殊教育組的必要性

作者 國立臺東高商 孫翌軒

針對僅設置分散式資源班,但未設置特殊教育組的國立高中職學校,其設置特殊教育組的可能性及必要性為何?以下就這個議題做論述。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五條,「學校辦理特殊教育班二班以上十七班以下者,得增設特殊教育組。」其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第二十四條,「學校及幼兒園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並得依相關法規設特殊教育處、組或其他相關單位。」

目前,有設置特殊教育組的國立高中職學校,都是有設置集中式特殊教育班(綜合職能科)或藝術才能班(音樂或美術),因為學校有三個特殊教育班,便可依據《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設置特殊教育組,由組長承辦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學生等特教行政工作。但對於僅設置分散式資源班的學校而言,在無論資源班人數多少(資源班班平均人數為45人),都僅有一個資源班的編制,學校無法可設置特殊教育組,那麼,這所學校的特殊教育工作會由誰來承辦呢? 答案是:資源班教師。

這樣的國立高中職學校有多少所呢?答案是三十八所。這些學校也就是特教圈俗稱的「一人特教」,學校僅設置分散式資源班,因沒有特殊教育組的編制,資源班教師必須得扛起學校的特殊教育工作,或許您會問,這種僅編制一班分散式資源班的學校,其特教行政工作應該是比較少吧?以筆者的學校來說,過去三年承辦特教的公文件數,109學年-337件、110學年-299件、111學年273件,用這個數字應該可以顯示特教行政工作的繁重,而這些行政工作,還不包含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個案會議等相關工作,這些工作不會隨著資源班學生人數的增減而有所浮動,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像是例行型工作,因此學校設置特教組的需求應該是相當明顯。

依據《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九條,「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班之特殊教育教師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者,其減授課節數,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110學年以前,本校有依據此標準,來做資源班導師教學節數減授二節的措施,但111學年因其它處室有新增的業務承辦需求,這兩節課便被挪走,且學校可以減授的教學節數會隨著班級數而有所不同,學校各處室共享這些減授的節數,在這樣的情況之下,特殊教育工作往往都會被要求由資源班教師自行吸收。雖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針對分散式資源班有提供「資源班行政助理」註1的約僱型人力,但是特殊教育主要承辦人依舊是資源班教師。

因此,針對僅編制一班分散式資源班的高中職學校,國教署應提供相關行政工作減量措施,例如「特殊教育教師兼任行政減授節數鐘點費補助計畫」,學校得向國教署申請鐘點費補助,讓全學期協助學校行政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師得依計畫減少每週教學節數4至6節。此外,國教署應思考修正《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的必要性,「學校辦理特殊教育班二班以上十七班以下,或特殊教育學生人數四十五人以上者,得增設特殊教育組。」修法目的在協助於資源班學生人數較多的學校,得依法設置特殊教育組,以綜理學校的特殊教育行政工作。

備註1.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經費作業要點》,「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資源班行政助理的補助內容: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二十一人以上者,得補助資源班行政助理,基準如下:(一)學生二十一人以上,一百人以下:補助一人。(二)學生一百零一人以上,補助二人。」

2016年5月30日 星期一

國立高中職學校資源班導師的任務及腳色

高中職資源班導師工作內容

國立臺東高商資源班導師 孫翌軒

    本文延續「資源班召集人?資源班導師」這篇文章,繼續討論資源班導師的腳色及任務。

    目前國立高中職資源班乃依據「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辦理,其中對於資源班之員額及基本節數的訂定如下:
  1. 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二十一人以上,應申請設立分散式資源班,置專任教師一人至三人,並由其中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之一人擔任導師,每週減授其基本授課時數四節(補充說明:資源班教師十六節、資源班導師十二節)。
    目前國內高中職資源班多數僅聘一位資源班教師(特教教師),而這位資源班教師必須肩負許多教學之外的責任,包含生活輔導、特教行政、鑑定安置、資源連結、轉銜服務、諮詢服務等等,在這樣繁重的工作環境下,導致許多資源班導師大喊吃不消,開始有要求「降低資源班導師基本節數」的聲音出現,希望能夠調降目前資源班教師的節數,以充分發揮資源班教師的職責。

    國教署為回應高中職資源班教師的訴求,訂定了「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實施要點」,其中對於資源班教師員額及基本節數的編制,調整如下:
  1. 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二十一人以下應設立資源班,並置專任教師一人,學生四十二人以上者,得視需要增置專任教師一人,以此類推,最多置專任教師三人,如有特殊需求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學校應聘用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擔任教學與輔導工作。未設置特殊教育處〈組〉之學校,資源班專任教師兩人以上得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協調與處理特殊教育相關事務。各校如需增聘特殊教育教師,得移撥普通班教師員額聘任之。
  2. 資源班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為十節,其餘在校時間負責身心障礙學生個案管理、諮詢及其他校內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處理。
高中職資源班是否應置導師?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依實際需要臨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等(以下省略)。對於未設置特殊教育處(組)之高中職,並無相關子法規定其專責單位為何?而目前多數未設置特殊教育處(組)但有資源班之學校,其特殊教育相關事務都是由資源班導師協助辦理,資源班導師具備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因此協助辦理校內特殊教育相關事務合情、合理、合法。雖然資源班導師和普通班導師之任務有不同,但論其工作量,個人認為兩者是不相上下的。個人認為,對於未設置特殊教育處(組)之學校,資源班還是有置導師的必要,其任務乃負責協調與處理特殊教育相關事務。

高中職資源班教師的授課節數應該要幾節才合理?

    林素貞(2011)指出,對於一校一位資源教師且需兼任特殊教育行政業務的情況下,此高中職資源教師的基本授課時數宜為6-8節,此乃以高中職導師之12節基本節數再減授4-6節課而來,用意乃是考量此高中職資源教師必須辦理校內特殊教育相關行政業務及學生輔導等工作,若不需兼任行政業務工作,則可比照一般高中職專任教師的任課時數辦理,以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特殊需求課程。

對於「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實施要點」的建議:

    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二十一人以上者應設立資源班,並置專任教師一人,學生四十二人以上者,得視需要增置專任教師一人,依此類推,最多置專任教師三人,如有特殊需求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未設置特殊教育處(組)之學校,資源班應置導師一人,並由其中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一人擔任,負責協調與處理特殊教育相關事務,每週減授其基本授課節數四節,並依規定支領導師費。各校如需增聘特殊教育教師,得移撥普通班教師員額聘任之。

    按照這樣的規劃,未來國立高中職資源班教師的基本節數將從十六節降低為十節;對於未設置特殊教育處〈組〉之學校,將保留資源班導師的設置,並降低基本節數四節,成為六節,其任務乃負責協調與處理特殊教育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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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林素貞(2011)。資源教室方案與經營。五南,台北市。

2016年5月20日 星期五

資源班召集人?資源班導師?

轉紅的葉子

國立臺東高商 資源班導師 孫翌軒

這個學期我擔任本校藝能科召集人,藝能科成員包含體育科、健護科、美術科、輔導科、音樂科及特教科,說實在當初為什麼被選上我也記不太清楚,但就藝能科的組成就可以想見開教學研究會的情況,通常都是各處室的報告宣讀完就散會,分組討論事項?別傻了,成員背景多元,通常都是針對自身科別的狀況進行闡述(及抱怨),或許成員較多的如體育科還有辦法就特定議題進行討論,如運動競賽的規則等,但是單人科別,如音樂、美術、健護、輔導及特教,該怎麼進行更深入的教學討論呢,很難,更別說「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分散式資源班實施要點」(以下簡稱資源班實施要點)草案中的「資源班召集人」了。

在「資源班實施要點」中提及:
“未設置特殊教育處(組)之學校,資源班專任教師兩人以上得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協調與處理特殊教育相關事務。”

看到這段文字,我腦海中浮現幾個問題:

  1. 資源班召集人的工作是什麼?協調與處理特殊教育相關事務是否代表必須要處理特殊教育行政工作?「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於今年三月修訂,對於學校學科教學研究召集人,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減二節,也就是說,在資源班實施要點下,資源班專任教師的基本教學節數為十節,資源班召集人的基本節數則為八節。
  2. 資源班專任教師兩人以上得置召集人一人?目前多數學校的資源班都是聘一名資源班老師,少數人數較多的資源班才會聘二人,更何況要點明定學校「得」置召集人,法律對於「得」的解釋是帶有「選擇性」的意思,白話來說,學校資源班專任老師二人以上,學校可以置,也可以不置資源班召集人。
民國一零一年,我經由考試分發到台東高商,兼任資源班導師的職務,算一算到今天也即將邁入第五年,我是學校第一個,亦是唯一一個特教老師,在過去,資源班導師都是由普通科教師兼任,幸運的是,歷年本校的資源班導師都有持續在推動特殊教育,讓我可以無痛上手這個職務,承接前輩的努力繼續讓特殊教育這棵小樹在校園中成長。因為只有我一個人,所以學校特殊教育的相關業務都會交由我處理,這其中當然包含許多的行政工作,幾年下來也累積了一些經驗,現在已經熟悉到看到門前菩提樹葉子轉紅就知道什麼公文該來了(笑)。我曾在國中的資源班曾經代課三年,所以很清楚國中及高中階段資源班的差異,「國中資源班的經營模式以提供直接服務(教學)為主,高中資源班則轉換為提供間接服務(資源整合)為主,直接服務為輔。」

民國一零一年,教育部頒布「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明訂各校分散式資源班,應置導師一人,導師需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每週減授其基本授課節數四節(也就是基本節數十二節)。一零五年的「資源班實施要點」草案,將調整為資源班不置導師僅置專任,且專任教師基本節數由原本的十六節降為十節,專任教師二人以上得置召集人一人。

這樣真的好嗎?

過去在國教署的相關會議中,無論是特教組長會議或校長特教會議,全國的資源班教師都不斷地向上級反映,必須要降低我們的基本節數,因為高中職資源班教師在學校的腳色不僅是教學,很多時候都在做行政,所以「降低基本鐘點」就是我們的訴求,但「資源班不置導師」從來就沒有被提及,因此有這樣的結果自己也很訝異。

這幾天無論是臉書社團的調查,或者是說明會中簡易的舉手表決,都可以發現資源班教師對於不置導師改降基本鐘點的議題是表示贊同的,但我認為這兩個議題不應該、也不適合放在一起討論,降鐘點歸降鐘點、不設導師歸不設導師,其實,我的訴求很簡單:

  1. 降低資源班導師的基本鐘點。
  2. 建議國教署參考高雄市政府的作法,明定資源班導師的工作職掌,讓我們領導師津貼領的名正言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