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國立臺東高商 孫翌軒
新春開工第一天,收到兩份由勞動部發文給教育部,再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發文至各級學校的函文,內容要求各校依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與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法),辦理身心障礙轉銜工作。本法第10條規定如下:
-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就讀第一年辦理職能評估,評估結果應納入個別化教育計畫。
- 前項學生及技職校院學生於畢業前二年,學校應依學生需求,結合勞工主管機關及各類社會資源,加強其職業教育、就業技能養成及職場實習,提升其就業能力。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於畢業前一年仍無法依其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判斷其職業方向及適合之職場者,學校得轉介勞工主管機關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協助辦理職業輔導評量;畢業前,學校得依學生就業需求,適時轉介勞工主管機關提供就業相關服務。
第二份函文,國教署要求各校填報轉銜輔導工作實施狀況,根據調查結果,73% 的受訪且須進行職能評估的學校(如技術高中、綜合高中與特殊教育學校)有落實職能評估;調查表中所提到的標準化工具包含:(1) 職業性向/興趣評估類:影像式職業興趣量表、職業人格評量表、新編多元性向測驗、CPAS職業適性診斷測驗。(2) 智能與職能評估類:高中職智能障礙學生職能評估測驗、育成綜合工作能力評量工具、福爾摩沙實用知能測驗。
非正式評估工具則包含:(1) 學校自編工具(如自編職業能力評估表、自編工作能力分析量表、職業能力檢核表、高中職學生職業能力評量表單)。(2) 功能性評估工具(生理評估表,如手工能、握力指力測驗、負重能力、平衡感、心肺耐力測驗)。(3) 觀察與晤談(教師觀察與相關資料評估、社會適應檢核表、親師晤談紀錄、課程融入評估)。
依據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官方網頁的定義,職能評估乃透過會談及標準化的評估工具,以了解個案病情、情緒、生活功能、興趣、休閒娛樂、人際關係、工作能力,可更全面性了解個案整體的日常生活功能。職能評估的執行人員為醫療機構的職能職療師。
職業輔導評量,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官方網頁的定義,為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在就業前了解其職業潛能、興趣、技能、工作人格、生理狀況及所需輔具等,以提供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擬定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之參據。職業輔導評量的執行人員則為社政單位的職業輔導評量員。
本法第10條的「職能評估」應由職能治療師來執行,「職業輔導評量」則由職業輔導評量員負責。檢視目前學校的人員配置,僅特殊教育學校有編制職能治療師,技術型與綜合型高中則無,因此沒有專業人員可以來執行本法的「職能評估」,從調查結果也可以發現,多數學校使用的評估工具多屬職業性向/興趣類,且目前市面上的評估工具多數針對智能障礙類學生所設計(如育成綜合工作能力、福爾摩沙實用知能測驗),如果學校要依法進行「職能評估」,教師則得仰賴非正式評估工具,且教師也缺乏相關的專業訓練,其評估結果難有穩定的品質。
至於「職業輔導評量」,多數學校會與地方政府合作,由縣市政府的職業輔導員來進行職業輔導評量,但是評估對象,僅限制具備身心障礙證明的公民,如果學生僅持有教育部鑑輔會證明,則不是職業輔導員的服務對象。但是本法所適用的對象,則沒有做這樣的區分,這對於學校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困擾。
教育部之所以將「職能評估」納入個別化教育計畫,主要乃符應「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也就是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依據第2條第3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轉銜服務,學校得依教育階段及學生個別需求提供;其內容包括生涯試探、生涯定向、實習職場支持、訓練及職業教育與輔導。
依據國教署的調查,學校執行職能評估的的困難包含:缺乏統一的評估工具、現有工具不符學生需求或過時、缺乏專業評估人員、學生程度較重較難施行、評估時間點有待商榷。筆者綜整調查表並提出以下三點建議:
- 給予清楚的定義作法:教育部應明確定義什麼是「職能評估」?針對其實施內容、對象與方式給予明確定義;針對職能評估針對納入個別化教育計畫,提供相關範本供各校參考。
- 設定合理的評估對象:本法將技術型、綜合型高中與特教學校的身障學生均設定為職能評估的對象,但是各校所招收的學生類型差異極大,障礙程度橫跨輕度到極重度,生涯進路從升學、就業與就養都涵蓋,是否所有學生都需要進行職能評估呢?應該有討論的空間。
- 設計標準化的評估工具:針對不同障礙程度與需求的學生,教育部應結合學者專家,設計合適的職能評估量表,並針對學校教師進行教育訓練,以提升教師職能評估的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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