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6日 星期一

輔導身障要點廢止之後,高中資源班的未竟之業

115 年 10 月 22 日,教育部公告廢止「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以下簡稱《輔導身障要點》)。這份要點是國、私立高中辦理特殊教育的重要準則,引導近年分散式資源班與資源教室(現稱特殊教育方案)之發展,內容涵蓋輔導對象與組織、輔導原則與方式、學生成績考查與行政支援等。教育部說明廢止的理由:

因旨揭要點所定事項,業於「特殊教育法」第30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明定,該辦法已於112年12月20日修正發布,且已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經費作業要點」分別規範導師及特殊教育經費相關事項,爰廢止旨揭要點。

要理解這次廢止的意義,需要先回顧高中資源班與特殊教育方案如何一步步發展。

法規名稱說明:

  1.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簡稱《身障輔導辦法》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簡稱《人員進用辦法》
  3.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經費作業要點,簡稱《經費作業要點》
  4. 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簡稱《教學節數標準》
  5.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實施要點,簡稱《資源班實施要點》


一、高中資源班制度的發展

(一)草創期:以要點與補助原則為主(101至108年)

早期高中的特殊教育,主要依靠行政規則。《輔導身障要點》(現行版本為101年12月18日修正,102年1月1日生效)乃核心規定:

  • 國立學校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20人以下者設資源教室,兼辦教師減授6節;21人以上者設分散式資源班,置專任教師1至3人,導師減授4節。
  • 私立學校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者應成立資源教室,兼辦教師減授最高6節,增加之鐘點費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補助。
  • 國立學校設分散式資源班須提計畫報核,班級數列入核定班級數,但不作為增加行政組織及教師兼任行政主管減授鐘點之依據。

補助規範方面,開班費(資本門50萬元,分三年補助)原亦規定於要點本身;《特殊教育經費作業原則》(101年12月10日修正,102年1月1日生效)於105年6月30日改為《特殊教育經費作業要點》,106年4月28日修正版已有資源班開班設備費的相同基準,之後移列為附表四項次4。

這一階段的特色是:設班與減授靠要點規定,資源班的班級編制、導師與師生比,在法規命令層級沒有明確標準。《人員進用辦法》於101年9月14日訂定,分散式資源班班級人數僅規定「依各級主管機關之規定」。由於師生比未明定,當時第一線教師普遍面臨過高的師生比與繁重的行政工作。直到104年,國教署才開始提供外加式代理教師與資源班輔導員(現為資源班行政助理)等編制外人力,期能降低師生比,並分擔資源班教師的行政工作。


(二)倡議與法制化期:間接服務與節數入法(108至110年)

自民國108年起,國立高中資源班教師開始向教育部倡議,要求正視工作困境,並就人力與定位修正法令。這一階段的重要成果:

  • 109年7月31日:教育部訂定《教學節數標準》,將間接服務納入資源班教師的教學基本節數。
  • 110年4月16日:國教署發布《資源班實施要點》,明定21人以上應申請設班、每位教師服務學生人數以不超過21人為原則、每班置導師1人、學校至少設一間專用教室、教師參與專業學習社群,並界定間接服務內容(需求評估與處理、個別晤談與指導、諮詢服務、入班觀察等)。

這一階段,資源班的「工作內容」與「師生比」第一次有了較明確的書面依據。


(三)重塑期:特殊教育法修正與編制明定(112至113年)

  • 112年6月21日:《特殊教育法》修正公布,明定特殊教育班辦理方式(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並授權中央訂定班級設施與人員設置標準。
  • 112年11月14日:《教學節數標準》修正第1、12條,配合《特殊教育法》修正調整依據與準用規定;高中身障類分散式資源班專任教師基本節數16節、導師12節、間接服務每週平均8節為限,以及第9條行政減授規定,則自109年訂定時即有。
  • 112年12月20日:《身障輔導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30條第1項大幅修正,適用範圍擴及私立大學附屬高中、附設進修部等,並明定資源班、巡迴輔導班與特殊教育方案三種上課方式及教師職責。
  • 113年5月3日:《人員進用辦法》修正並更名為現行名稱(增列「及幼兒園」),明訂高中身障類分散式資源班班級人數不超過45人、教師編制3人、導師1人,人數較少時得減少教師編制,並應於117年8月前逐年調整到位;另規範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專業人員的進用,並規定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特教業務。

這一階段,班級人數、教師與導師編制、基本節數,從行政規則走入法規命令,是制度化的關鍵轉折。


(四)整併期:要點修正與廢止(114年之後)

法規命令陸續完備後,主管機關發現《輔導身障要點》與《資源班實施要點》的許多內容與新法規重疊,國教署於114年起召開多次諮詢會議,研議修正與整併:

  • 114年5月23日、7月10日:研議修正《輔導身障要點》;7月10日草案納入「未設特教組,教師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特殊教育行政業務者,減授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四節」。
  • 114年9月15日:《資源班實施要點》諮詢會議,主席表示其規定已在其他法條律定,未來可能廢止。截至目前,該要點仍有效,未見廢止公告。
  • 114年11月21日:國教署改訂《補助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計畫》,新增未設特殊教育班之學校行政鐘點費。
  • 114年12月3日:研議於《經費作業要點》增列協辦行政鐘點費,並調整行政助理補助人數。
  • 115年5月7日:第2次研商會議草案,保留4節減授及特殊教育方案6節。
  • 115年10月22日:教育部公告廢止《輔導身障要點》。


二、特殊教育方案的演變

原《輔導身障要點》中的「資源教室」,國教署配合《特殊教育法》修正,改稱「特殊教育方案」。《特殊教育法》第13條第4項將特殊教育方案定為法定服務型態,教育部依此訂定《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規定方案對象為未安置特殊教育班之普通班學生,學校應指派專責教師、規劃專屬服務空間,但辦法本身沒有減授或行政鐘點費規定。

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計畫,依照時序有兩個版本:

  • 113年版(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1369號):《補助辦理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計畫》,對象為未安置特殊教育班、就讀普通班且未接受特教服務的身心障礙學生,以小組輔導為主(每班以一對四為原則),補助教師鐘點費、外聘專業人員鐘點費等,每學期每校最高5萬元、每學年10萬元,未含行政鐘點費。
  • 114年11月21日版:名稱修正為《補助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計畫》,納入資賦優異學生,以及已安置特殊教育班但因身心因素無法到校的學生;服務改為與資源班相同的直接教學與間接服務架構;教師鐘點費每週至多6節為原則;新增未設特殊教育班之學校行政鐘點費,每校最高每週6節,每學期最多18週。

這項演變顯示,特殊教育方案由「資源教室」,逐步成為有法律地位、專屬補助架構的獨立服務型態。其中,114年版新增的行政鐘點費,係教育部以鐘點費補助方式,達成原要點資源教室承辦教師減授6節之目標:身心障礙學生人數較少、未達設班門檻之學校,通常不設特殊教育班編制,僅視學校是否申請特殊教育方案,行政鐘點費正好適用於這類學校,承辦教師之行政負擔得以經由補助鐘點費支應超鐘點或代課而獲得減輕。


三、結語:關於減授的兩件事

回顧高中資源班與特殊教育方案的發展,資源班教師的工作內容、師生比與編制,已陸續進入法規命令;導師減授已內建於《教學節數標準》的基本節數,特殊教育方案承辦教師的減授,亦改以行政鐘點費補助承接。但設有分散式資源班之學校,教師協助辦理特教行政的減授,從制度設計之初便沒有明定節數,僅由《教學節數標準》第9條概括授權,交由各校會議決議,且與其他減授共用全校總量上限。

這項尚未完成的任務,可以歸納為兩件事:一是於《教學節數標準》明定減授節數,讓不同規模、編制的學校有可遵循的標準,無論是國教署114年研議的「減授四節」,或是依學生人數分級的做法,都是可討論的方向;二是於《經費作業要點》明確匡列足額的協辦行政鐘點費,使減授有穩定的經費支應。

《輔導身障要點》廢止後,教育部尚未說明這項減授如何銜接。對於未設特教組、由資源班教師兼辦行政的學校而言,減授仍須逐校爭取,結果取決於校內會議。如何補齊這最後一塊,是接下來需要持續關注與倡議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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