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職資源班導師工作內容 |
國立臺東高商資源班導師 孫翌軒
本文延續「資源班召集人?資源班導師」這篇文章,繼續討論資源班導師的腳色及任務。
目前國立高中職資源班乃依據「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辦理,其中對於資源班之員額及基本節數的訂定如下:
- 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二十一人以上,應申請設立分散式資源班,置專任教師一人至三人,並由其中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之一人擔任導師,每週減授其基本授課時數四節(補充說明:資源班教師十六節、資源班導師十二節)。
目前國內高中職資源班多數僅聘一位資源班教師(特教教師),而這位資源班教師必須肩負許多教學之外的責任,包含生活輔導、特教行政、鑑定安置、資源連結、轉銜服務、諮詢服務等等,在這樣繁重的工作環境下,導致許多資源班導師大喊吃不消,開始有要求「降低資源班導師基本節數」的聲音出現,希望能夠調降目前資源班教師的節數,以充分發揮資源班教師的職責。
國教署為回應高中職資源班教師的訴求,訂定了「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實施要點」,其中對於資源班教師員額及基本節數的編制,調整如下:
- 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二十一人以下應設立資源班,並置專任教師一人,學生四十二人以上者,得視需要增置專任教師一人,以此類推,最多置專任教師三人,如有特殊需求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學校應聘用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擔任教學與輔導工作。未設置特殊教育處〈組〉之學校,資源班專任教師兩人以上得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協調與處理特殊教育相關事務。各校如需增聘特殊教育教師,得移撥普通班教師員額聘任之。
- 資源班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為十節,其餘在校時間負責身心障礙學生個案管理、諮詢及其他校內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處理。
高中職資源班是否應置導師?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依實際需要臨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等(以下省略)。對於未設置特殊教育處(組)之高中職,並無相關子法規定其專責單位為何?而目前多數未設置特殊教育處(組)但有資源班之學校,其特殊教育相關事務都是由資源班導師協助辦理,資源班導師具備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因此協助辦理校內特殊教育相關事務合情、合理、合法。雖然資源班導師和普通班導師之任務有不同,但論其工作量,個人認為兩者是不相上下的。個人認為,對於未設置特殊教育處(組)之學校,資源班還是有置導師的必要,其任務乃負責協調與處理特殊教育相關事務。
高中職資源班教師的授課節數應該要幾節才合理?
林素貞(2011)指出,對於一校一位資源教師且需兼任特殊教育行政業務的情況下,此高中職資源教師的基本授課時數宜為6-8節,此乃以高中職導師之12節基本節數再減授4-6節課而來,用意乃是考量此高中職資源教師必須辦理校內特殊教育相關行政業務及學生輔導等工作,若不需兼任行政業務工作,則可比照一般高中職專任教師的任課時數辦理,以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特殊需求課程。
對於「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實施要點」的建議:
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二十一人以上者應設立資源班,並置專任教師一人,學生四十二人以上者,得視需要增置專任教師一人,依此類推,最多置專任教師三人,如有特殊需求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未設置特殊教育處(組)之學校,資源班應置導師一人,並由其中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一人擔任,負責協調與處理特殊教育相關事務,每週減授其基本授課節數四節,並依規定支領導師費。各校如需增聘特殊教育教師,得移撥普通班教師員額聘任之。
按照這樣的規劃,未來國立高中職資源班教師的基本節數將從十六節降低為十節;對於未設置特殊教育處〈組〉之學校,將保留資源班導師的設置,並降低基本節數四節,成為六節,其任務乃負責協調與處理特殊教育相關事務。
--
參考資料:林素貞(2011)。資源教室方案與經營。五南,台北市。
--
參考資料:林素貞(2011)。資源教室方案與經營。五南,台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