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國立臺東高商 孫翌軒
針對僅設置分散式資源班,但未設置特殊教育組的國立高中職學校,其設置特殊教育組的可能性及必要性為何?以下就這個議題做論述。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五條,「學校辦理特殊教育班二班以上十七班以下者,得增設特殊教育組。」其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第二十四條,「學校及幼兒園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並得依相關法規設特殊教育處、組或其他相關單位。」
目前,有設置特殊教育組的國立高中職學校,都是有設置集中式特殊教育班(綜合職能科)或藝術才能班(音樂或美術),因為學校有三個特殊教育班,便可依據《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設置特殊教育組,由組長承辦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學生等特教行政工作。但對於僅設置分散式資源班的學校而言,在無論資源班人數多少(資源班班平均人數為45人),都僅有一個資源班的編制,學校無法可設置特殊教育組,那麼,這所學校的特殊教育工作會由誰來承辦呢? 答案是:資源班教師。
這樣的國立高中職學校有多少所呢?答案是三十八所。這些學校也就是特教圈俗稱的「一人特教」,學校僅設置分散式資源班,因沒有特殊教育組的編制,資源班教師必須得扛起學校的特殊教育工作,或許您會問,這種僅編制一班分散式資源班的學校,其特教行政工作應該是比較少吧?以筆者的學校來說,過去三年承辦特教的公文件數,109學年-337件、110學年-299件、111學年273件,用這個數字應該可以顯示特教行政工作的繁重,而這些行政工作,還不包含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個案會議等相關工作,這些工作不會隨著資源班學生人數的增減而有所浮動,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像是例行型工作,因此學校設置特教組的需求應該是相當明顯。
依據《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九條,「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班之特殊教育教師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者,其減授課節數,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110學年以前,本校有依據此標準,來做資源班導師教學節數減授二節的措施,但111學年因其它處室有新增的業務承辦需求,這兩節課便被挪走,且學校可以減授的教學節數會隨著班級數而有所不同,學校各處室共享這些減授的節數,在這樣的情況之下,特殊教育工作往往都會被要求由資源班教師自行吸收。雖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針對分散式資源班有提供「資源班行政助理」註1的約僱型人力,但是特殊教育主要承辦人依舊是資源班教師。
因此,針對僅編制一班分散式資源班的高中職學校,國教署應提供相關行政工作減量措施,例如「特殊教育教師兼任行政減授節數鐘點費補助計畫」,學校得向國教署申請鐘點費補助,讓全學期協助學校行政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師得依計畫減少每週教學節數4至6節。此外,國教署應思考修正《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的必要性,「學校辦理特殊教育班二班以上十七班以下,或特殊教育學生人數四十五人以上者,得增設特殊教育組。」修法目的在協助於資源班學生人數較多的學校,得依法設置特殊教育組,以綜理學校的特殊教育行政工作。
備註1.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經費作業要點》,「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資源班行政助理的補助內容: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二十一人以上者,得補助資源班行政助理,基準如下:(一)學生二十一人以上,一百人以下:補助一人。(二)學生一百零一人以上,補助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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