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紅的葉子 |
國立臺東高商 資源班導師 孫翌軒
這個學期我擔任本校藝能科召集人,藝能科成員包含體育科、健護科、美術科、輔導科、音樂科及特教科,說實在當初為什麼被選上我也記不太清楚,但就藝能科的組成就可以想見開教學研究會的情況,通常都是各處室的報告宣讀完就散會,分組討論事項?別傻了,成員背景多元,通常都是針對自身科別的狀況進行闡述(及抱怨),或許成員較多的如體育科還有辦法就特定議題進行討論,如運動競賽的規則等,但是單人科別,如音樂、美術、健護、輔導及特教,該怎麼進行更深入的教學討論呢,很難,更別說「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分散式資源班實施要點」(以下簡稱資源班實施要點)草案中的「資源班召集人」了。
在「資源班實施要點」中提及:
“未設置特殊教育處(組)之學校,資源班專任教師兩人以上得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協調與處理特殊教育相關事務。”
看到這段文字,我腦海中浮現幾個問題:
- 資源班召集人的工作是什麼?協調與處理特殊教育相關事務是否代表必須要處理特殊教育行政工作?「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於今年三月修訂,對於學校學科教學研究召集人,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減二節,也就是說,在資源班實施要點下,資源班專任教師的基本教學節數為十節,資源班召集人的基本節數則為八節。
- 資源班專任教師兩人以上得置召集人一人?目前多數學校的資源班都是聘一名資源班老師,少數人數較多的資源班才會聘二人,更何況要點明定學校「得」置召集人,法律對於「得」的解釋是帶有「選擇性」的意思,白話來說,學校資源班專任老師二人以上,學校可以置,也可以不置資源班召集人。
民國一零一年,教育部頒布「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明訂各校分散式資源班,應置導師一人,導師需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每週減授其基本授課節數四節(也就是基本節數十二節)。一零五年的「資源班實施要點」草案,將調整為資源班不置導師僅置專任,且專任教師基本節數由原本的十六節降為十節,專任教師二人以上得置召集人一人。
這樣真的好嗎?
過去在國教署的相關會議中,無論是特教組長會議或校長特教會議,全國的資源班教師都不斷地向上級反映,必須要降低我們的基本節數,因為高中職資源班教師在學校的腳色不僅是教學,很多時候都在做行政,所以「降低基本鐘點」就是我們的訴求,但「資源班不置導師」從來就沒有被提及,因此有這樣的結果自己也很訝異。
這幾天無論是臉書社團的調查,或者是說明會中簡易的舉手表決,都可以發現資源班教師對於不置導師改降基本鐘點的議題是表示贊同的,但我認為這兩個議題不應該、也不適合放在一起討論,降鐘點歸降鐘點、不設導師歸不設導師,其實,我的訴求很簡單:
- 降低資源班導師的基本鐘點。
- 建議國教署參考高雄市政府的作法,明定資源班導師的工作職掌,讓我們領導師津貼領的名正言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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