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國立臺東高商 孫翌軒
因【特殊教育法】修法,分散式資源班師生比被拿出來檢討,教師團體要求將師生比寫入【特殊教育法】,立法院審議的過程甚至出現「師生比目標以一比八為原則,並落實於五年內補齊。」之附帶決議。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不同教育階段學校的主管機關不盡相同,因此應依地方權責於行政規則中訂定資源班的班級學生人數,才是較為可行的做法,以下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轄屬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國立高中)的分散式資源班來做進行說明。
分散式資源班為目前身心障礙學生在學校接受特殊教育的主要方式,其它班型包含集中式特教班或巡迴輔導班,資源班的運作模式,學生會利用部分的時間離開原班到資源班學習,其學習的內容可能是學科的補救教學,或者是特殊需求領域(如學習策略、社會技巧)的訓練。當然,資源班教師也會實行間接服務(入班協助或訓練),來促進身心障礙學生在學校的適應。
教育部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三條,「學校(園)實施身心障礙教育,設特殊教育班者,每班學生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一)幼兒園:每班不得超過八人。...二、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依各級主管機關之規定。」第五條,「學校(園)設特殊教育班者,其員額編制如下:一、教師:(一)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1. 幼兒園及國民小學:每班置教師二人。2. 國民及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教師三人。(以下略)」
上述辦法已明確規定高中資源班每班置教師三人,並授權各級政府訂定資源班的班級人數。檢視不同教育主管機關針對高中資源班班級學生人數的設置規定,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教育部國教署均頒布相對應的行政規則。依據【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設置要點】三條一款,「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十至十六人,得設一班;十七人者得設二班;每增加十六人得再設一班,每班編制教師一人」在這樣的規劃之下,高雄市轄屬的高中學校資源班學生人數,便得到很好的管理。
在未明確訂定班級人數的情況之下,導致資源班教師員額無法隨著班級的增加而增加,長期以來,資源班教師都得仰賴國教署的計畫來作挹注,以110及111學年度為例,分別有百分之二十三及百分之二十八的高中資源班教師屬於這類的計畫型人力(編制外代理教師),這些教師不屬於學校的正式員額,隨時都可能因為計畫中止而結束。雖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已經明確規範分散式資源班的法定員額為三名,但是目前多數的學校是一位正式教師搭配一位編制外代理教師。以110學年度國立高中職學校資源班教師實際聘任數據來看,每十位資源班教師,有五位是正式的,一位是編制內代理,兩位編制外代理,以及兩位懸缺(學校開缺但是無人報名),由此可見教育現場的窘困,已經開學了但還是找不到資源班教師,或是每年都在換資源班教師,這些都會影響教育的品質。
【特殊教育法】目前正在修法,分散式資源班的師生比被拿出來檢討,教師團體要求將師生比寫入【特殊教育法】,在審議的過程甚至出現「師生比目標以一比八為原則,並落實於五年內補齊。」之附帶決議。但是檢視以上論述,我們知道,重點不應該放在【特殊教育法】,而是落實地方權責,由各級政府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清楚明確的訂定資源班班級人數才是正確的方向。
文末,針對國立高中職資源班師生比的困境提出三點建議:一、國教署應於【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實施要點】明訂資源班的班級人數;待要點修正通過後,資源班班級人數較多的學校便可依法增設資源班,以增加學校的正式員額數,及申請相關的開班補助費。二、針對代理教師比率過高的現象,建請國教署根據各校資源班學生人數的發展趨勢,適時給予學校正式員額,以利學校補足相關人力。三,對於偏鄉地區不易招募合格特教教師的情形,導致懸缺率過高之情形,宜放寬偏鄉地區招聘編制外代理教師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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