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0日 星期一

國立高中職學校資源班導師的任務及腳色

高中職資源班導師工作內容

國立臺東高商資源班導師 孫翌軒

    本文延續「資源班召集人?資源班導師」這篇文章,繼續討論資源班導師的腳色及任務。

    目前國立高中職資源班乃依據「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辦理,其中對於資源班之員額及基本節數的訂定如下:
  1. 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二十一人以上,應申請設立分散式資源班,置專任教師一人至三人,並由其中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之一人擔任導師,每週減授其基本授課時數四節(補充說明:資源班教師十六節、資源班導師十二節)。
    目前國內高中職資源班多數僅聘一位資源班教師(特教教師),而這位資源班教師必須肩負許多教學之外的責任,包含生活輔導、特教行政、鑑定安置、資源連結、轉銜服務、諮詢服務等等,在這樣繁重的工作環境下,導致許多資源班導師大喊吃不消,開始有要求「降低資源班導師基本節數」的聲音出現,希望能夠調降目前資源班教師的節數,以充分發揮資源班教師的職責。

    國教署為回應高中職資源班教師的訴求,訂定了「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實施要點」,其中對於資源班教師員額及基本節數的編制,調整如下:
  1. 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二十一人以下應設立資源班,並置專任教師一人,學生四十二人以上者,得視需要增置專任教師一人,以此類推,最多置專任教師三人,如有特殊需求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學校應聘用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擔任教學與輔導工作。未設置特殊教育處〈組〉之學校,資源班專任教師兩人以上得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協調與處理特殊教育相關事務。各校如需增聘特殊教育教師,得移撥普通班教師員額聘任之。
  2. 資源班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為十節,其餘在校時間負責身心障礙學生個案管理、諮詢及其他校內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處理。
高中職資源班是否應置導師?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依實際需要臨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等(以下省略)。對於未設置特殊教育處(組)之高中職,並無相關子法規定其專責單位為何?而目前多數未設置特殊教育處(組)但有資源班之學校,其特殊教育相關事務都是由資源班導師協助辦理,資源班導師具備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因此協助辦理校內特殊教育相關事務合情、合理、合法。雖然資源班導師和普通班導師之任務有不同,但論其工作量,個人認為兩者是不相上下的。個人認為,對於未設置特殊教育處(組)之學校,資源班還是有置導師的必要,其任務乃負責協調與處理特殊教育相關事務。

高中職資源班教師的授課節數應該要幾節才合理?

    林素貞(2011)指出,對於一校一位資源教師且需兼任特殊教育行政業務的情況下,此高中職資源教師的基本授課時數宜為6-8節,此乃以高中職導師之12節基本節數再減授4-6節課而來,用意乃是考量此高中職資源教師必須辦理校內特殊教育相關行政業務及學生輔導等工作,若不需兼任行政業務工作,則可比照一般高中職專任教師的任課時數辦理,以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特殊需求課程。

對於「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實施要點」的建議:

    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二十一人以上者應設立資源班,並置專任教師一人,學生四十二人以上者,得視需要增置專任教師一人,依此類推,最多置專任教師三人,如有特殊需求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未設置特殊教育處(組)之學校,資源班應置導師一人,並由其中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一人擔任,負責協調與處理特殊教育相關事務,每週減授其基本授課節數四節,並依規定支領導師費。各校如需增聘特殊教育教師,得移撥普通班教師員額聘任之。

    按照這樣的規劃,未來國立高中職資源班教師的基本節數將從十六節降低為十節;對於未設置特殊教育處〈組〉之學校,將保留資源班導師的設置,並降低基本節數四節,成為六節,其任務乃負責協調與處理特殊教育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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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林素貞(2011)。資源教室方案與經營。五南,台北市。

2016年5月20日 星期五

資源班召集人?資源班導師?

轉紅的葉子

國立臺東高商 資源班導師 孫翌軒

這個學期我擔任本校藝能科召集人,藝能科成員包含體育科、健護科、美術科、輔導科、音樂科及特教科,說實在當初為什麼被選上我也記不太清楚,但就藝能科的組成就可以想見開教學研究會的情況,通常都是各處室的報告宣讀完就散會,分組討論事項?別傻了,成員背景多元,通常都是針對自身科別的狀況進行闡述及抱怨,或許成員較多的如體育科還有辦法就特定議題進行討論,如運動競賽的規則等,但是單人科別,如音樂、美術、健護、輔導及特教,該怎麼進行更深入的教學討論呢,很難,更別說「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分散式資源班實施要點」以下簡稱資源班實施要點草案中的「資源班召集人」了。

在「資源班實施要點」中提及:
未設置特殊教育處之學校,資源班專任教師兩人以上得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協調與處理特殊教育相關事務。

看到這段文字,我腦海中浮現幾個問題:

  1. 資源班召集人的工作是什麼?協調與處理特殊教育相關事務是否代表必須要處理特殊教育行政工作?「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於今年三月修訂,對於學校學科教學研究召集人,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減二節,也就是說,在資源班實施要點下,資源班專任教師的基本教學節數為十節,資源班召集人的基本節數則為八節。
  2. 資源班專任教師兩人以上得置召集人一人?目前多數學校的資源班都是聘一名資源班老師,少數人數較多的資源班才會聘二人,更何況要點明定學校「得」置召集人,法律對於「得」的解釋是帶有「選擇性」的意思,白話來說,學校資源班專任老師二人以上,學校可以置,也可以不置資源班召集人。
民國一零一年,我經由考試分發到台東高商,兼任資源班導師的職務,算一算到今天也即將邁入第五年,我是學校第一個,亦是唯一一個特教老師,在過去,資源班導師都是由普通科教師兼任,幸運的是,歷年本校的資源班導師都有持續在推動特殊教育,讓我可以無痛上手這個職務,承接前輩的努力繼續讓特殊教育這棵小樹在校園中成長。因為只有我一個人,所以學校特殊教育的相關業務都會交由我處理,這其中當然包含許多的行政工作,幾年下來也累積了一些經驗,現在已經熟悉到看到門前菩提樹葉子轉紅就知道什麼公文該來了。我曾在國中的資源班曾經代課三年,所以很清楚國中及高中階段資源班的差異,「國中資源班的經營模式以提供直接服務教學為主,高中資源班則轉換為提供間接服務資源整合為主,直接服務為輔。」

民國一零一年,教育部頒布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明訂各校分散式資源班,應置導師一人,導師需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每週減授其基本授課節數四節也就是基本節數十二節。一零五年的資源班實施要點」草案,將調整為資源班不置導師僅置專任,且專任教師基本節數由原本的十六節降為十節,專任教師二人以上得置召集人一人。

這樣真的好嗎?

過去在國教署的相關會議中,無論是特教組長會議或校長特教會議,全國的資源班教師都不斷地向上級反映,必須要降低我們的基本節數,因為高中職資源班教師在學校的腳色不僅是教學,很多時候都在做行政,所以「降低基本鐘點」就是我們的訴求,但「資源班不置導師」從來就沒有被提及,因此有這樣的結果自己也很訝異。

這幾天無論是臉書社團的調查,或者是說明會中簡易的舉手表決,都可以發現資源班教師對於不置導師改降基本鐘點的議題是表示贊同的,但我認為這兩個議題不應該、也不適合放在一起討論,降鐘點歸降鐘點、不設導師歸不設導師,其實,我的訴求很簡單:

  1. 降低資源班導師的基本鐘點。
  2. 建議國教署參考高雄市政府的作法,明定資源班導師的工作職掌,讓我們領導師津貼領的名正言順。